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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信厅发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资讯聚合】 来源:甘肃省政务官媒 更新时间:2026-10-15
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规范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企业技术中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立足市场竞争态势与长远发展布局设立的专职技术研发创新平台。主要统筹谋划企业科技创新发展布局,主攻产业关键核心技术与新产品研发攻关,统筹知识产权培育运用、行业标准体系搭建、创新人才引育集聚、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搭建,加速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统筹推进企业全链条 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创新的体制机制。紧扣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与全省产业高质量发展部署,择优遴选创新实力突出、运行机制完善、行业引领作用显著的企业技术中心开展认定,配套落实各类扶持政策,支持其牵头实施重点产业技术攻关项目,引领带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与提质增效。
第四条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牵头开展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市(州)、兰州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工信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坚持总量控制、优中选优,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地方工信主管部门根据省工信厅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一)依托企业须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行业中有明显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有良好的创新机制,企业创新体系健全,具备较为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产学研用协同机制,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企业具有开展创新活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 件,必须全部满足以下基本条 件: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研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
(四)具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
第七条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八条 地方工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推荐符合条 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申请材料报送省工信厅。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及地方工信主管部门关于推荐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是否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说明。
第九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工信主管部门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申请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子公司已是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工信主管部门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申请程序、要求、管理、鼓励和评估与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十条 省工信厅依据认定评价工作标准对各地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根据初评结果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评审过程中,可以要求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或者实地考察。
省工信厅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税务局和兰州海关等行政机关意见建议,根据综合评审意见,确定认定结果,并通过省工信厅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省工信厅在受理地方工信部门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认定工作,并向地方工信部门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省工信厅每两年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开展一次运行评价,并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地方工信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出具审查意见,并按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省工信厅。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及地方工信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技术中心是否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说明。
第十三条 省工信厅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地方工信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运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评价结果为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地方工信主管部门督促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不合格的,撤销其资格。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省工信厅鼓励企业技术中心聚焦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深度参与产业创新“揭榜挂帅”,结合产业技术攻关、示范应用项目实施,通过重点项目补助、科技贷款等方式对评价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省工信厅鼓励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引进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对承担国家、省级相关科研项目的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其创新成果申报新产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科技成果奖等;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人才申报各类人才专项。
第十七条 鼓励地方工信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在科技项目、人才引进、资源配置等方面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工信主管部门应随当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将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省工信厅。
第十九条 省工信厅对地方工信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 地方工信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材料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撤销其申请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企业被依法终止;
(五)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走私、重大税收违法失信、司法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因所列第(一)至(四)项原因被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工信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因所列第(五)项原因被撤销的,三年内不得推荐。
第二十二条 地方工信主管部门组织企业技术中心定期向省工信厅报送科技创新和关键指标进展(每年4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9月底前报送当年上半年),企业技术中心有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时,应及时报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命名为“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企业技术中心”。地方工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等信息向社会公开。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全流程网上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甘工信发〔2016〕51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26年10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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