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研创新服务平台(海口市)
《海口市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5年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在我市注册、实际经营且无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种子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及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措施奖励为定额奖励,奖励形式为事后奖励。
第四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奖励。
支持企业参加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评价入库并取得编号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补贴。
支持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但综合得分在55分(含)以上并通过实地核查的企业,给予5万元申报补贴。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奖励。
支持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首次或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七条、高新技术“精英行动”企业认定通过奖励。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参加高新技术“精英行动”企业资格认定。
通过“种子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通过“瞪羚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通过“领军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奖励。
支持服务机构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每成功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家服务机构奖励不超500万元。
第九条、附则。
(一)本措施第四条至第七条奖励资金采取“免申即享”的模式拨付。
(二)获得奖励资金的高新技术企业不享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奖励,但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应主动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
(三)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当对相关认定材料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不实申报的相关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将采取追回奖励资金、依法纳入诚信记录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海口市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海府规〔2023〕2号)有效期自2023年10月20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2024年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度和2024年度整体迁入尚未申请迁入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申报海南省2024年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科技奖补资金)“精英行动”奖励或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的企业,2025年奖励资金申报兑现按照原政策(海府规〔2023〕2号)执行。
2025年以后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或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通过高新技术精英行动认定的企业、成功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机构,奖励资金申报兑现按照本政策执行。
(五)由海口国家高新区评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和申报补贴由高新区负责兑现和监管,其他企业由海口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
(六)本措施有效期3年。本措施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海口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