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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动态特征恢复现场轨迹系统V3.0软件著作权由辽宁省颅面复原技术重点实验室;铁岭市公安局213研究所在国家版权中心登记(著作权登记号:2016SR011835),按照国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软件著作权法律法规,人体动态特征恢复现场轨迹系统软件著作权归辽宁省颅面复原技术重点实验室;铁岭市公安局213研究所所有,受到法律保护。
软件著作权名称:人体动态特征恢复现场轨迹系统V3.0
著作权人:辽宁省颅面复原技术重点实验室;铁岭市公安局213研究所
登记日期:2016-01-18
著作权登记号:2016SR011835
取得软件著作权证书是辽宁省颅面复原技术重点实验室;铁岭市公安局213研究所创新研发实力的有效证明,可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认定、《软件企业评估》、铁岭创新型企业研发投入财政奖励奖补、科技成果申报的必备知识产权材料依据。
按照国务院《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及铁岭促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享受税收优惠,财政奖励等相关政策。